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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公司纠纷审判典型案例,梁溪法院一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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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秋国庆节前,江苏高院发布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结的“王某、王某某诉旅游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目录案例四)入选。

王某、王某某诉旅游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主审法官:罗扬)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公司变更

【案情简介】

旅游公司成立于2000年,成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王某某均为公司股东。2015年,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初,王某、王某某向公司提交申请,要求查阅该公司2010-2012年度会计账簿。旅游公司称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拒绝了王某、王某某的查阅申请。王某、王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股东持股过程中,若公司类型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该股东仍有权要求查阅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的会计账簿,不因公司性质发生变更而丧失该权利,且旅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王某、王某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故判决支持王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对股东监督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公司经营活动是一个整体、动态、延续的过程,不能因公司类型的变化而剥夺股东对于之前的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因此,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仍可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查询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的会计账簿,而不以公司现在类型确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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