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好车人只能侧身出来,车位符合国家标准,但置业公司还是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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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0月18日讯(通讯员 赵德刚 赵大为 记者 朱鼎兆)置业公司卖出去的车位明明经过竣工验收、车位尺寸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但是被业主任某诉至法院后,法院最终还是判决置业公司与任某解除车位使用协议,这是为何?在淮安市中院18日召开的淮安全市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该院速裁庭公布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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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车位墙中有柱子突出13厘米
淮安市民任某从置业公司处购买商品房及车位各一,后置业公司交房时,任某发现车位尺寸不能满足使用条件,经改造后仍不能达到其适用要求,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车位转让协议》。置业公司以该车位经过竣工验收、车位尺寸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为由不同意解除车位转让合同。受理此案后,法官经现场勘察发现,争议车位东边是墙,墙中有柱,柱突出墙面13厘米。如小型普通客车倒车入库后,突出墙面的柱子刚好位于驾驶室车门偏车尾处,驾驶员只能侧身从驾驶室出来,冬天更是只能侧身勉强走出,如小型轿车倒入车位后,驾驶员仍要侧身才可走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置业公司建设的车位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但我国住建部还发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对汽车库的尺寸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表面看来,两个标准规定不一致,那是否意味着应适用国家标准?其实不然,因为国家标准主要是为保护人财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险,制定的建筑防火设计强制性标准,是车库建设的最低标准;而行业标准是在我国家用机动车飞速发展,为使车库建设设计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等使用价值而制定,不仅考虑安全,还需满足不同车型使用便利等需求。因此,两项标准对车位尺寸规定虽不一致,但并非相互冲突。
据淮安市中院速裁庭副庭长邹艳萍介绍,本案中,任某购买车位是为了便于其居家时驾驶车辆出入小区停车,提高入住的舒适度,所以置业公司提供的车位不仅要满足防火安全基本要求,还要满足车位的适用、经济等使用性能。经现场勘察,争议车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任某购买车位的目的,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置业公司与任某解除车位使用协议。
“作为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或者配套设施,不仅要符合安全的最低标准,更要满足购房者的使用价值,否则应视为未按约履行”邹艳萍副庭长说,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尤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标的特殊,大部分买房人为房屋倾注了大量积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动辄涉及上万甚至上百万的家庭财产利益。且大部分案件,通常已经过多种非诉渠道协商,协商不成才诉至法院。所以,当事人之间矛盾往往较为激烈,难以调和。有的当事人对司法裁判持不合理预期,不轻易接受调解;有的开发商因难以及时接受调解方案或受审批程序限制,不能畅通沟通渠道,导致双方对立情绪持续累积。相较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甚至需多方借力才能实现矛盾化解。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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