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布文章,仅支持15分钟预览

网上买来“水飞蓟籽油菊花葛根片”,普通糖果竟然起个“药名”卖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item.reporter_name}}

{{item.tag}}

+ 关注

扬子晚报网10月25日讯(通讯员 叶磊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近日,消费者耿先生到镇江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他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款名为“水飞蓟籽油菊花葛根片”的商品。当时,销售页面宣传该产品具有养肝护肝、降低转氨酶、修养肝损伤等功能,而实际收到后发现只是普通糖果,且无相关功效说明。

10月25日,镇江消协告诉记者,镇江丹徒区市场监管局辛丰分局接诉后,立即与耿先生确认了订单内容和商品信息。经对店铺检查核实,“水飞蓟籽油菊花葛根片”实际为安徽忠瑜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压片糖果;而宣传内容中的“护肝片”,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一款中成药,属于医疗用语中的药品名称。

市场监管部门随即立案调查,约谈公司负责人修正相关宣传信息。经调解,店铺为耿先生办理了退货并达成赔偿协议。

同时,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镇江消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等规定,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耿先生可以据此主张退货退款并赔偿。

镇江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食品广告禁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买药请认准“国药准字”的药品批准文号,相关产品信息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即便是保健食品,消费者购买时也要认准“蓝帽子”(保健食品标志)及“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相关产品信息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千万不要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混淆,注意辨识、按需消费。


校对 王菲

编辑 : 邱妙泉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 dynamicData.event_info.title_short}}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desc : dynamicData.event_info.brief}}
{{dynamicData.sub_info ? '+ 关注' : '+ 追踪'}}
文章未发布,请后台刷新重置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