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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租”300万元豪车给无证者开发生事故,租赁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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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没有驾驶证的李斌开上车,汽车租赁公司竟与他人合谋,由他人签订合同,“代租”了一辆价值300多万元的豪车。没过多久,该车就发生了事故,造成各项损失30余万元。汽车租赁公司将在合同上签字的“代租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这份租车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代租”发生事故,索赔30万余元闹上法庭

2022年5月,李斌驾驶价值一辆价值300多万元的豪车追尾其他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斌负事故全部责任。离谱的是,李斌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后,该车被拖到修理厂维修,产生高达17万元的维修费用。

其实,这辆豪车并不是李斌自己的,而是某租赁公司的车辆,但又是张伟向该公司租借的。

原来,一个月前,张伟和汽车租赁公司通过微信达成《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本人因交通便利需要向原告租赁价值300多万元的某品牌汽车一辆,租金每天2800元。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承租车辆转租、转借、出售或抵押等其它任何侵犯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一切修车费用和停运损失均应由承租方承担、支付,同时承担方还需按修车总费用的50%支付加速折旧费。

汽车租赁公司因与张伟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用17万元、加速折旧费及租金损失13万余元。

缔约目的竟是为让案外人无证驾驶

那么,李斌租来的车辆,为何会被没有驾驶证的张伟开走呢?

法院结合汽车租赁公司与李斌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记录、关于缔约过程的陈述等证据,以及汽车租赁公司无法提供其

向李斌交付车辆、其所接受的租金系李斌支付等事实,发现双方的缔约目的竟是为了给无驾驶资格的案外人张伟使用车辆。

其实,双方对于车辆交付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均心知肚明。

法院认定签订租车合同无效,驳回诉请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还会支持汽车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46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缔约仅系为了满足原告将车辆交付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的免责需要,双方虽然通过微信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但双方并无与对方建立租赁合同的

真实目的。双方的缔约行为显著增加了道路安全风险,且造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对此应作负面评价。

据此,江宁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因双方的缔约行为无效,故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不成立,原告依合同条款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不能得到支持。

江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汽车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汽车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南京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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