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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翻倍多次转租给未成年人,肇事致人死亡该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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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涟水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因未成年人租车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未成年机动车使用人、管理人及租车中介三方需共同承担72万余元赔偿金。

“他怎么能租车给未成年人呢?我女儿小璇(化名)才15岁,就这么走了。”今年2月,徐某带着一纸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到涟水县检察院12309大厅,他始终无法理解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认定租车中介的责任。检察官胡慧慧经查看事故责任认定书了解到,2022年10月,未成年人小张驾驶某品牌汽车左转弯时,与夏某驾驶的直行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后排乘坐人小璇死亡,后小张弃车逃逸,公安机关认定小张负事故主要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小璇无责任。在从小张家人处得知车是租来的时候,徐某怒火中烧,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租车中介的责任。

案件受理后,检察官胡慧慧随即联系了小张,详细沟通后才发现:案涉车并非小张所租,承租方另有其人。后检察官围绕车辆租赁过程,逐一询问了肇事方小张及其好友,调取了案涉车辆租赁合同、保单等资料。调查发现这辆车,以翻倍的租金辗转几次到了小张手上,并在续租当晚就发生了事故,致小璇死亡。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汽车租赁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应综合考虑各方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和参与度等来划分赔偿责任。在本案过程当中,机动车驾驶人小张、租车中介及出借人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月18日,该案在涟水县法院开庭审理,涟水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庭审中,检察官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对协助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并围绕相关人员责任划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承担等问题开展法庭辩论。庭审后,检察官又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与法官、法律援助律师合力做好调解工作,并向4名未成年人父母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

8月25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意见,根据原、被告责任大小,在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死亡赔偿金中,除去夏某与小璇责任外,确定由小张承担50%的责任,孙某承担6%的责任,小高、小唐、小周各承担3%的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徐某72万余元。

通讯员 陈明卉 朱美君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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