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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后孙菲菲晒处罚单,为啥没过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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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孙菲菲晒出自己遭遇的《血色恋情》剧组暴力事件最新进展:辽宁丹东凤城市公安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局对姚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决定。

网友在最新微博下面留言,有人安慰公道自在人心,有人表示正义终究会到来。随着事件不断发酵中,记者注意到,也有网友提出质疑,时间都这么久了,追溯期没过吗?

孙菲菲表示:“本人于11月6日突然收到凤城警方来电,说本案另一违法行为人姚远已在北京被抓获,要我本人当面签收送达回证。由于时隔十三年,此案一直处于被搁置的状态,突然收到姚远被抓获的消息,我实在是无法确认来电的真实性,所以当天没有去,由律师代为出面。11月9日,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的申律师至凤城与案件负责警官会面,经协商,行政处罚书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我本人。”

据悉,今年8月29日深夜,许久未露面的演员孙菲菲发文称:“娱乐圈的霸凌事件,我是亲历者。”随后,她在长文中曝光自己2010年在电视剧《血色恋情》剧组,疑似遭受导演张某杰策划的“暴力事件”。长文中称张某杰是策划者,姚某和杨某华是打人者。孙菲菲此前还在9月8日的微博中称,2011年4月份杨某华被抓,姚某未被抓。

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告诉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所以,因为被处罚人在逃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不存在追溯期的问题。”李伟表示,演员与剧组人员相对熟识,因此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就能够锁定施暴者的身份,也不存在治安案件六个月没有发觉,就不再处罚的问题。

对于有人质疑处罚是不是轻了,李伟解读认为,不是刑拘(刑事拘留),是行拘(行政拘留),或叫治拘(治安拘留)。就不是刑事处罚,是治安处罚,所以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是治安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剥夺人身自由,其他还有警告、罚款等等。只有一个违法行为治安拘留最长15日,所以10日是比较重了。

虽迟但至,孙菲菲事件也提醒大家,遇到此类事件要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校对 徐珩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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