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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发生事故为啥不是全责?交警:“抢黄灯” 也属违反交通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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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1月19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王晨 李倩) 摩托车闯红灯通过路口,结果与一辆轿车相撞,导致车损人伤,在认定事故时,摩托车骑手和轿车司机负同等责任,这是啥情况?原来,交警调查后发现,轿车是“抢黄灯”通过路口,同样违反了交通信号指示。
前不久,钱某驾驶摩托车沿雨花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虹路路口左转弯时,见红灯仅剩4秒,为赶时间便直接通过。此时,恰逢遇杨某驾车“抢黄灯”直行通过路口,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车损人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八大队判定当事人钱某、杨某负同等责任。而在天印大道昌宁路路口,两车在路口相撞,其中一辆闯红灯,另一辆则是抢了黄灯,高新区中队交警判定双方都要担责后,抢黄灯的司机还认为自己无责,并拨打12345进行了投诉,不过最终交警还是维持了原判。
南京交警表示,黄灯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驾驶人信号即将变换,目的是清空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交警提醒,按照规定,黄灯亮起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应停在停车线以内等候。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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