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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黄灯”致人死亡 车主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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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经过路口遇到黄灯亮起,此时车辆未越过停止线,按照交通法规,这种情况不应该通行,但司机抱着侥幸心理,不仅不减速停车,反而加速通行,结果酿成了悲剧。近日,江苏邳州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司机因“抢黄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小汽车“闯黄灯”,致一人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9月,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270省道邳州段由东向西行驶,在行至一处交叉路口时。王某某发现此时正好黄灯亮起,此时车辆并没有越过停车线。然而,该车辆并没有减速停车费,反而加速“抢黄灯”。在车辆行驶到路中时,恰好遇到了由西向东左转弯的一辆电动车自行车。因制动不及,小轿车当场将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孙某某撞出10多米远,事故导致孙某某头部、胸部等处损失,虽然王某及时报警并拨打了120,及时将孙某某送到医院抢救,但因伤情过重,当晚医院宣布孙某某死亡。

邳州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以及调取事发地段监控,交警作出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者被判刑, 因赔偿损失取得谅解适用缓刑

邳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因其系过失犯罪,且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抢黄灯”危害大, 莫拿生命当“赌注”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交通信号灯的主要作用是科学分配车辆、行人的通行权,使之安全、有序通行,无论是行人、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的“抢黄灯”行为都会增加路口交通冲突,增加事故发生几率,危害极大。“宁等三分,不抢一秒”,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广大市民朋友在驾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不要拿生命当“赌注”,要增强守法意识,切莫因一时侥幸,酿成大祸,悔恨终生。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冯卫宁 刘雪梅


校对 王菲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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