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审判决后不仅巨额“债务”没有了,法院的“限高”措施也解除了,李明恢复了正常生活。“感谢检察机关的辛苦努力,按照我现在的收入水平,这笔借款如果真要我还的话,我要还近30年!”
2022年5月24日,李明向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出民事案件监督申请,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海妹受理了此案。卷宗显示,2014年2月,李明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0万元,王强及某贸易公司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相关保证协议,为李明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6年2月,因李明到期未偿还借款及利息,该小额贷款公司就该笔借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李明、王强及某贸易公司均未到庭应诉,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李明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王强及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罗海妹与民行部门干警共同会商了案件,认为法院依照该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证据材料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李明称“借款时,刚刚大学毕业,没有大额借款需求!”“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只是在朋友提供的合同上签了字!”对于这些申诉理由,必须实地调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通过走访及调取相关材料,询问案件相关当事人,事情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原来,2014年2月,李明的大学同学孙红找到李明,孙红表示,他们公司需要走一个“流水”,需要以李明的名义办理一笔贷款,总借款200万元,由他的老板王强及所在公司进行担保,所有的贷款和利息均不需要李明来还。由于是同学的请托,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刚刚大学毕业的李明就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之后,在王强等人运作下,成功以李明名义向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0万元。
检察官们在调查中还发现,该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料中有一份贷款调查表,载明李明在南通从事油漆销售,年销售金额1000多万。经调查核实,李明从未从事过油漆销售业务,更不可能有1000多万销售额。据此,罗海妹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委会,大家一致认为,涉案200万借款非李明本人所需,其亦未实际控制并使用案涉借款。原审认定案涉借款为李明所借,判决李明承担还款责任错误。通州区检察院于2022年6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8月,法院作出再审裁定,2023年4月,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
本案中,李明的申诉虽然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但李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主观明知该借款非本人支配使用,且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却出于好友关系帮忙,在“借款人:”后签字,背负了巨额债务,应当引起警醒。通州区检察院就此开展了金融借贷普法宣传工作,提醒广大群众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要轻易替他人借名贷款,以免陷入诉讼或产生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等不利后果。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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