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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啃老”未成骚扰老母亲,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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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子女明确提出的要求。但对无锡的马老太来说,儿子小常的“常回家看看”却让其血压升高,内心惶恐不安,不得不申请“人身保护令”。而一切的原因是,儿子硬要和自己住一起,而且还相处不愉快,让老人身心俱疲。

因相处不愉快

老人起诉要求儿子搬走

今年78岁的马老太,有一子一女,在本应乐享天伦的年纪,她却每天都过得提心吊胆。之所以会这样,还要从一年前的遗嘱继承纠纷说起。

2022年,马老太的老伴去世前,曾写下一份遗嘱,明确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屋由妻子继承。老伴去世后,马老太和儿子小常还居住在该房屋内,但二人相处并不愉快,经常产生口角,她便要求小常搬出另寻住处。

小常则表示,自己没有其它地方住,况且还要照顾母亲,住在一起“一举两得”。但面对这样的说辞,马老太非常生气。原来,小常日常吃住都指望自己,女儿有时想回家看自己一眼,都会遭到小常阻挠,何来“照顾”一说?在老人看来,儿子其实是想以此为办法,希望以后单独拿走自己的房子。但问题是,双方相处极不愉快,并已经影响到自己的身心。

为安享晚年,2023年4月,马老太向无锡梁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房屋由她继承,且小常需迁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马老太和其老伴名下,其老伴生前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老伴去世后,马老太有权继承老伴的房屋份额,故房屋由马老太继承,于法有据。

另一边,小常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两套房屋,一套在婚内过户给妻子,另一套在离婚时约定归妻子所有,且房贷由小常偿还。虽然小常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有自由处分权,但相应风险和不利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并不能因为其现在为“无房户”,就理所应当地住在母亲的房屋内。

马老太和小常虽是母子关系,但小常已是成年人,且并非不能独立生活,马老太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小常迁出。最后,法院支持了马老太的诉讼请求。

“特别”探望让老人血压升高

无奈申请“人身保护令”

但案件判决后,小常还是以“探望母亲”为由,三天两头往马老太家里跑。无奈之下,马老太搬出了住所。不料,小常经多方打听,找到了其新住处,继续登门“探望”。

“现在每次听到门被敲得砰砰响,我的心脏就跟着砰砰跳,血压也升得老高。”马老太本身有心脏病,加上年纪大了,整天这么被骚扰,感觉吃不消,身心状态也非常不好,无奈之下选择报警。在民警介入下,小常略有收敛,没多久又故态复萌。在社区的建议下,2023年6月份,马老太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受理后,梁溪法院法官迅速查明事实,认为小常在马老太明确拒绝探望并多次报警的情况下亦坚持登门,其行为造成马老太内心担忧、不安和恐惧,已构成家庭成员间的暴力,遂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小常再以任何方式骚扰马老太,与马老太的接触要在社区和民警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法院也向马老太和小常所在社区、辖区派出所送达了人身保护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法官再次找到小常进行释法说理,并严厉告知他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后果。小常表示,一定会遵守人身保护令的相关内容,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和行为,请法院监督。

终于“清净”内心不荒了

法官:“常回家看看”应利于老人身心健康

“这是我余生的保证,以房养老,现在这么处理,我心里踏实了!”前不久,梁溪法院对马老太进行了回访,了解“人身保护令”颁布后老人的情况。

法官发现,相比较当初,老人的气色好了很多,表示自己现在安心多了。老人还表示,虽然自己年纪大了,但还有自己的晚年生活,一样要过得精彩,与儿子相处不愉快,对自己的晚年来说,不是一个好事,“我的生活我规划,我的房子我主张,怎么处理,是我自己来决定!”

每年11月25日,被联合国确立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法院可以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承办法官张雯表示,结合法律规定,该案马老太儿子对其行为,能够认定为“家庭暴力”,因此适用“人身保护令”。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多是夫妻之间。但家庭暴力,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还存在于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据悉,该案是梁溪法院发出的首份针对母子间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不太明确是不是无锡首份,但我们也没有见到过类似的案件。”

法官还提醒,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但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是为了让老年人获得亲情和温暖,应当以“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为原则。

况且,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已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

该案中,法院及时作出人身保护令,训诫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保护令,有力保护了老年人人身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文中人物为化姓)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王菲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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