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与业主起冲突被开除,物业员工要求赔偿,法院能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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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会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若该行为发生在下班后,用人单位能否以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呢?无锡市新吴法院近日受理的张某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案件中,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需支付赔偿金。
张某是无锡一物业公司的员工,工作所在小区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某日下班后,他约了几个朋友在工作的小区附近吃饭,过程中大家一起喝了点酒。吃完饭后,张某回到工作的小区取电动车准备回家。
此时,恰巧遇到小区一楼栋着火,张某遂走近围观的业主人群,当听到大家叽叽喳喳发表着物业不作为的埋怨时,心里感到十分不舒服。“发生火灾,还不是因为平时小区里电瓶车到处乱停乱放,搞得消防通道都被堵住了,垃圾也堆得到处都是,不发生火灾才怪呢!”听到张某这番话,在场的业主们不干了,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
酒劲上头之下,张某还和业主们推搡了起来。“怎么了,烧死了又关我屁事!”张某发泄着心中的不满。作为物业工作人员,张某的这句话让业主们难以接受,便把他团团围住,其间还有人报了警。
民警出警后,多名业主与张某等人来到物业公司,双方一直协调到当晚十一点多。业主对于张某喝酒后回到工作岗位、谩骂业主的行为表示不满,要求物业公司将张某解雇。后来,物业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向新吴法院起诉,要求认定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视频、报警记录及录音能够证明,张某在喝酒的情况下与业主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发表不恰当言论,引发业主强烈不满,进而报警、围堵物业公司办公室投诉要求解决问题。
虽冲突背后可能包含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工作的不满,但张某作为物业公司人员在面对此种情况时应当克制情绪、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或者因其在下班时间可以联系同事及时处理、安抚业主情绪,而非以自己的不当言行激化矛盾,进而影响到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声誉,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合理。
但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制定规章制度加以约束,尤其是在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的不当行为,会导致社会对用人单位产生负面评价时,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加以约束。
法官提示,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的非工作行为没有规范效力,但若行为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行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则需要审查劳动者的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程度来认定规章制度的合理。
当然,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不能忽略或轻视劳动者的利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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