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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银行行长诈骗、受贿8700余万元获刑1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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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十大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批典型案例涉及“原油宝”首批案件、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等。

行长诈骗、受贿8700余万元上“红通”,获刑15年半

孙某于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先后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璜塘支行行长、江阴市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江阴要塞支行行长。在此期间,孙某向他人多次大额高息借款,大部分用于炒期货产生巨额亏损。为弥补亏空并为出逃境外筹集资金,孙某利用自己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假借转贷款、承兑贴现、拉存款等名义,陆续骗得多名被害人8700余万元,并将其中4000余万元转移至境外。孙某还利用担任某银行江阴璜塘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0年3月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孙某于2011年12月潜逃菲律宾,2012年2月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2022年5月被菲律宾遣返回国。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予以严惩。鉴于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悔罪,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该院于2023年11月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宣判后,孙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生效。

据介绍,该案中人民法院对孙某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党中央整治金融乱象和金融腐败的坚定决心,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刑事司法保障。同时,孙某也系我国开展“天网”行动以来第61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对其依法判处刑罚还彰显了党中央对腐败分子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

“原油宝”首批案件之一达成调解,银行次日履行完毕

2020年3月16日,江某通过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APP与该行南通钟秀支行签署《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电子合同一份。签约当日,江某购买5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213.53元人民币。2020年3月18日,江某追加购买1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187.05元人民币。3月20日,江某购买的“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到期,到期处理方式为“到期移仓”,结算单价为178.65元人民币,当日结算后移仓至“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开仓数量为600手(桶),实际成交单价为184.73元人民币。4月16日至18日,该支行每日均向江某发送提示短信,告知“人民币美国2005期合约”将于2020年4月21日到期,并将于2020年4月20日22时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4月20日22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停止交易。

2020年4月21日,某银行发布“原油宝”产品美国原油合约4月21日暂停交易的公告。4月22日,该银行发布“原油宝”2020年4月22日合约结算价格的公告,告知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多头平仓结算价格为-266.12元。同日,江某“原油宝”交易账户产生平仓损失139723.95元,其中保证金损失28885.95元、本金损失110838元。江某诉请判令确认与被告某银行南通钟秀支行之间签订的《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赔偿本金损失110838元并退还保证金28885.95元。

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行支付原告江某本金损失22167.6元、退还保证金28885.95元;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据介绍,本案是“原油宝”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批开庭审理的3个案件之一。庭审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银行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20%的本金损失,投资者自担80%的本金损失,诉讼费由银行负担。协议达成次日,双方即履行完毕,快速解决了纠纷。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为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一。

违规荐股顾客亏损57万元,公司被判承担70%赔偿责任

北京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2020年7月,卫某通过广告推荐得知该公司,向其支付5800元购买荐股软件,后支付368000元咨询服务费升级为会员。8月17日,该公司向卫某邮寄《财务管理中心服务协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卫某以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原来商量的全部内容为由拒绝签字。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该公司员工以“主力资金”内幕消息诱导卫某进行证券交易,明确建议其购买两只股票,并多次要求其按指示操作,承诺翻倍收益,最终卫某亏损573397.57元。

卫某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举报该公司深圳分公司,该公司退还368000元、5800元。2021年3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在向卫某的书面答复中认为,该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未完成风险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且未签约即收费,提供投资顾问性质服务未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服务留痕不全等问题。

卫某以该公司违规行为导致其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其损失573397.57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卫某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认为,该公司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存在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代客户作出交易决策等违反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的欺诈投资者行为,应赔偿卫某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同时,卫某亦对自身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二审法院酌定该公司对卫某的投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卫某投资损失401378.30元。

据介绍,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裁判较好地实现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责任划分,充分彰显了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功能。一方面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建议服务,另一方面引导投资者强化理性投资观念。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为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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