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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958万余元,曹卫东一审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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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曹卫东受贿案,对被告人曹卫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曹卫东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曹卫东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县县长、赣榆县(区)委书记,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泰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58万余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卫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曹卫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全部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沈法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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