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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房子划归妻子所有 已经履行的《婚内忠诚协议》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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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2月27日讯 (通讯员  申丽 封芸  记者 王国柱) 丈夫未能遵守《婚内忠诚协议》,双方一套共有住房划归妻子所有,后双方打起离婚官司,丈夫要求分割这套房子的产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别的离婚纠纷案。

陈某(男)与叶某(女)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因陈某婚后多次出轨,双方于2020年9月26日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一份,其中载明:登记在陈某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的一套住房,经双方确认是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内多次出轨,叶某考虑到孩子年幼及多年夫妻情分选择原谅陈某。陈某承诺,若其再次出轨,便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划归叶某个人所有,并净身出户。

后因陈某未能遵守《婚内忠诚协议》约定,其于2021年2月7日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叶某个人名下,由叶某单独所有。2023年9月叶某诉至高港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辩称,案涉泰州市海陵区的房屋虽已转移登记至叶某个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但若当事人已经依据忠诚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其事后又反悔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陈某因未能遵守忠诚协议约定,事后自愿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叶某一人名下,归叶某单独所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陈某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予以分割,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一定争议,但普遍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法官建议,如果婚姻出现不稳定信号,可与对方签订不涉及忠诚义务的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充分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


校对 王菲

编辑 :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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