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如果机械地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分担,极有可能出现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得不到赔偿甚至倒赔机动车一方的极端情况。这个裁判是采用了处理交通事故的新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这里的优通常指,健全的成年人优于幼、老及残疾人。车辆则以减速、控制力等性能较好、或以速度、质量、硬度、大小等对他人危险性较多都为优。优者危险负担也叫优者赔偿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充分体现了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现代文明准则,是对弱者一方作适度有利推定的公平原则。假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可能放任交通违法行为的滋长,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判非机动车赔偿一千多,平衡了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的强弱关系、危险回避能力,具有规范、指导、约束社会行为的作用。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任国勇 张冰晶
摄像 卢 婧
剪辑 马 斌
设计 董 林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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