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13日,记者在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处罚信息中看到,其“违法行为类型”属于“经营者或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为及其从属”。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期间,当事人在实施燃气设施入户项目工程时,将燃气计量表具作为用气设施纳入工程成本,一并计入工程造价费用,共向18家市场主体用户收取计量表具金额合计42823元。此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规定,属于供气环节的不合理收费。 2021年3月1日至案发期间,当事人在实施燃气设施入户项目工程时,共向112家市场主体用户收取环境保护税合计3841元。此行为违反了《关于明确镇江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镇建价【2019】14号)“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属于供气环节的不合理收费。
2、违规收取用气保证金的行为。2011年至2016年期间,当事人向24家市场主体用户收取用气保证金合计218000元。2021年,当事人自行主动纠正该违法行为,陆续向相关用户退还用气保证金,截至目前,还有9户共22000元用气保证金未退还。此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第三条“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规定。 以上共计违法所得68664元。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2023年12月18日,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出“扬市监处罚﹝2023﹞10-2号”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罚款金额28,832元;没收违法所得57,66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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