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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罚款503.238万元,又因排污超标被罚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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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3月13日讯(记者 万凌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信用中国.江苏镇江”获悉,位于镇江市金港大道456号的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7709F),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日前被镇江市京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503.238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处罚信息中看到: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在镇江市金港大道456号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建设厂房及办公楼。经镇江市京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实地勘查、笔录、取证后认定,金港大道456号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建设厂房及办公楼共8幢建筑物,上述8处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为68408.69㎡。

镇江市京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建设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据此,作出处罚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该公司2024年3月7日又再度被处以罚款18万元。只不过此次开具处罚决定的是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该公司的基本违法事实是:镇江京口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采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氨氮浓度为81mg/L、总磷浓度为6.43mg/L,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40mg/L、3mg/L,分别超标1.025倍和1.143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章第八十三条,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校对 王菲

编辑 :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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