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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强卖”3D眼镜、门诊部吹嘘“神医神药”、为促销搞“好评返现”……扬州发布消费领域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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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发布2023年度扬州市消费领域十大典型案件。

1. 广陵区某厨具电器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案

2023年7月,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广陵区某厨具电器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仓库内发现一批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品标准及警示标志的炉灶类燃具。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批商品进行检测,通用结构和警示两项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涉案炉灶类燃具15种共计73个,货值金额3891元。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具73个,并处罚款9727.5元。

2. 宝应县某农资经营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印有“红三角”字样、圆圈加三角图形的假冒化肥产品。经查,当事人从南京购进“红三角系列苏陵牌”复合肥料200袋。将圆圈加三角形和“红三角”字样进行拆分后使用,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以110元/袋的价格销售110袋,以160元/袋的价格销售32袋,销售金额1.722万元。尚未销售的58袋复合肥货值0.638万元。涉案金额合计2.36万元。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假冒侵权“红三角系列苏陵牌”复合肥料58袋,并处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3. 仪征某影城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案

2023年2月24日,仪征市场监管局对某影城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络售票平台、收银系统平台均显示需购买3D眼镜。经查,当事人在某APP、网络购票平台销售页面中设置、发布有“3D眼镜收费”、“3D眼镜请自备或前台购买”、“影城不提供免费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等提示性内容。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3D眼镜共计2935副,销售金额1129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仪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影院3D眼镜收费是不公平条款,免除了电影院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4. 高邮市某口腔门诊部发布“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3年3月16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查,当事人为提高知名度吸引顾客,在其微信公众号内的“门诊详情”栏目发布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美学瓷贴面、美学树脂补牙,美学瓷贴面修复”,“拥有30年口腔全科治疗技术的高邮本地知名口腔门诊,拥有国际化全进口设备为你的牙齿提供高水准的快速诊治”等信息。其中,发布的广告宣传文章,经核查均为虚假内容。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是广告活动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严重失实的医疗广告宣传内容,可能误导公众购买虚假或者无效的医疗产品和服务。

5. 扬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3年1月17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通报后,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36台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5台电梯存在运行故障却仍然继续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存在运行故障的5台电梯,并于2023年2月10日前完成整改。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停用了上述5台电梯并张贴公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关于电梯暂停使用的通知》。2023年2月9日,当事人完成上述5台电梯的维修并通过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检验。

6. 扬州某养老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案

2023年5月31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酒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大堂经理的手机操作登陆第三方平台链接,其酒店订房页面中显示“豪华大床房(商家政策:订单确认后不可取消/变更,如未入住,酒店将扣除全额房费)”等内容。当事人未审核第三方平台的服务政策便直接采用,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当事人的服务政策属于格式条款,当事人现场立即联系平台将服务政策调整为“入住当日18时前可免费取消,逾期不可取消/变更,如未入住,酒店将扣除全额房费”的内容。因当事人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7. 高邮市某调味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4月6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芝麻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芝麻油中乙基麦芽酚项目实测值2932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芝麻油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元。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8. 江都区某体育用品厂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4月18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当事人网上店铺销售护腕时,存在好评返现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为提高店铺好评率、吸引潜在消费者购物,购买好评返现卡若干张,随单发送,消费者收到卡片并对商品、店铺服务等进行好评后,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小额打款的方式返现2元给顾客。截至现场检查当日,共计返现27单。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又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未发现其仍存在好评返现行为。

9. 某百货超市对商品的功能、质量作虚假宣传案

2023年2月22日,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对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散称东北长粒香大米”“散称扬州大米”均为普通大米,并非氛围牌上宣传的有机大米,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经查,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4792.52元。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将“有机”宣传牌立即撤除。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高邮市某燃气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6月7日,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高邮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第四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8只规格为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已经充装完成,其中瓶身无二维码充装信息标识牌的气瓶有5只,瓶身二维码充装信息标识牌损坏的气瓶有1只,超检验期的气瓶有2只。经查,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并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万元。通讯员 扬市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徐珩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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