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前开走妻子名下汽车撞人致残,未买交强险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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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前开走妻子名下的一辆轿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十级伤残,两人被一并告上了法庭。这辆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对方伤残造成的22万余元损失应由谁来赔偿?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2021年7月的一天,徐某驾驶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其伤情后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徐某与姜某尚处婚姻存续期间,该轿车登记在姜某名下,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徐某、姜某一并起诉至崇川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在法庭上,姜某辩称,徐某未经她的许可“偷开”这辆轿车,行驶证、驾驶证均在车内故自己无法投保,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交强险系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姜某作为登记车主,对车辆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在未投保交强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姜某与徐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该车辆为姜某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能证明徐某开走车辆构成盗窃。另外,即使徐某开走了车辆,根据姜某陈述案涉车辆已连续两年投保,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其可在原保险公司直接续保,不存在投保障碍。因此,法院对姜某的抗辩不予采纳。
经审核,法院确定李某的损失合计为22万余元,其中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为16.6万元,一审判决由徐某承担60%,姜某承担40%;交强险之外的5.8万余元损失由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按各自责任比例承担,酌定由徐某按责承担80%。姜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严永宏提醒,当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时,会面临承担本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赔偿责任,每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该及时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刘鹏飞 古林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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