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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眼|真人演员停播致虚拟主播“瘫痪”被索赔5万余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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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各种虚拟主播通过直播、视频等方式与观众互动、聊天,受到很多人的喜爱,但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虚拟主播停播引发的纠纷案件。该案起因是由于该虚拟形象背后的真人演员违约擅自停播,因此被MSN公司索赔5万余元。法官指出,在该案中虚拟主播与真人演员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直接影响损失认定,最终,法院判决真人演员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法官还就虚拟主播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各方应尽义务给出了提醒。

虚拟主播“瘫痪”,背后真人演员被索赔

虚拟主播是由技术人员通过虚拟数字技术打造二次元虚拟形象,其动作、声音、情绪等可由真人演员提供。2022年9月,史某与MCN机构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由公司为史某提供一个虚拟形象,同时提供运营支持和直播平台活动资源;双方合作期限为2年,每月直播时间不少于52小时,开播天数不少于22天,公司对直播账户享有管理权;扣除平台税费后主播占八成,公司分两成,如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构成根本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2023年4月,公司通过社交账号两次联系史某:“生病了吗?有段时间没播了”“你是有每月时长要求的,你不播要说明理由。”史某回复:“好的,最近忙得没时间看手机,我抽空会播的。”

不久,公司再次联系史某:“你这个月不能不播,要播满52小时”“你消息不回,也不播,是违反合约的。”而史某均未予以回复。

2023年7月,因史某长达3个月未直播,公司向其发送违约通知,明确合同解除,要求她支付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其中包括违约金4万余元和虚拟形象损失11760元。双方协商无果,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不具有“身份同一性”,违约金过高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史某违约事实明显,双方合同于2023年7月解除,史某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范围,双方意见不一。公司主张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已履行合约期内月收入的10倍计算,史某需赔偿4万元。史某则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认为,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综合考量守约方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同时兼顾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因素。

就实际损失而言,本案中公司所有的案涉虚拟形象应属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与真人演员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直接影响损失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虚拟形象使用不依赖真人演员即史某的面部特征、姿态、表情,更换自然人也可完成对形象的驱动,直播内容限于互动、演唱,未体现真人演员独特的表演方式,且在直播时长、粉丝数量、打赏用户集中程度等方面均无法表现出粉丝受众对真人演员有高度黏性。

因此,相关虚拟形象与史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虚拟形象具备复用价值。但史某于合约期内自行停播,影响虚拟形象的塑造及其价值增长可能性,公司复用虚拟形象需重新运营,曝光频率、IP活性必然有所降低,使用价值也存在贬损。综合考量虚拟形象使用价值及违约行为对虚拟形象价值的贬损,法院酌定因史某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4000元。此外,法院认定公司预期利益损失的合理参照范围为1610元。

据此,法院认定公司主张的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7000元,同时应扣减未发放的直播收入。最终,虎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史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据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虚拟主播行业面临这些法律风险

“数字人虚拟主播作为新兴产品技术的代表,正在加快与网络直播行业的融合发展,虚拟主播行业已成为数字经济的‘新蓝海’。但与此同时,虚拟主播行业也面临法律风险。”法官介绍,这些风险包括真人演员的权益保障、虚拟形象的权利归属、个人信息安全等。

法官表示,MCN机构需重视虚拟形象背后真人演员的权益保障及合规培训,加强真人演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真人演员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真人演员通过直播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而平台方则应加强管理,对虚拟主播注册进行身份核验、形象前置备案,强化内容治理,对于AI生成内容予以显著标识,如虚拟主播账号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根据其影响程度进行下架、暂停、封禁等处罚,营造清朗的直播环境。

此外,法官还提醒,虚拟主播应参考真人主播,根据相关行为规范划定自身行为边界,避免虚假宣传、诱导非理性消费、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接受未成年人打赏以及散布低俗色情内容等言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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