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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多次转让却没有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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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多次转让,但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需要担责吗?还是说车辆实际使用人担责?

无锡的袁某持B2驾驶证,在驾驶证因超分被扣留期间,驾驶逾期未检验通过的二轮摩托车,与肖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肖某受伤。肖某诉至无锡市惠山法院,要求袁某赔偿医疗费2.5万余元,并由案涉车辆登记单位A公司对上述债务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原来系案外人陈某所有,因无法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登记在A公司名下。后该车辆经过多次转让,袁某于2022年3月4日支付车款并实际取得该车辆并使用(案涉车辆未达车辆报废标准)。同时,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未投保交强险。

该案中,因无法确定当事人各方驾车进入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情况,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认定由袁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案件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案涉车辆经过多次转让后由袁某实际所有和使用, A公司虽系登记的所有权人,但并不对该车辆具有所有权或者进行实际管理,其并非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非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车辆的受让人,因此A公司对于该事故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袁某对肖某的医疗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张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王菲

编辑 :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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