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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库存车”,要求退定金却遭拒,镇江市消协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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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4月13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消费者订车时,对车辆出厂时间并不知情。可是,到了提车的时候,却发现汽车是半年前或者一年前生产的“库存车”,由此而引发了消费纠纷。

4月13日,镇江市消协介绍,消费者王先生近日向“智慧315”平台投诉,今年1月19日订购了一辆汽车,并缴纳了5000元定金。提车时发现,汽车却是2023年6月份生产的,他要求退定金遭拒。

消费者向先生的父亲3月5日在镇江丁卯桥一汽车公司订购了一辆白色的SUV汽车,缴纳定金10000元。提车时发现,交付的也是2023年6月份生产的汽车。消费者要求交付近期生产的车辆,但汽车公司表示,只有先把“库存车”销售完了,才能进新车,提货要等两个月。向先生要求退定金,或者尽快交付近期生产的车辆。

此后,经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协调,汽车公司最终退还定金。

处置过程中,镇江市消协调查发现,所谓的“库存车”,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法律定义或者国家标准。但在汽车销售行业确实有“库存车”一说,通常指的是出厂后超过3个月以上还没有销售出去的国产汽车,以及出厂后超过6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进口汽车。

镇江市消协汽车专业委员会的相关专家表示,车辆停放久了,电瓶最容易坏;如果停放在室外场所,经过太阳暴晒,新车的漆面、橡胶密封条、雨刮片以及轮胎等会加速磨损、老化,雨淋又有可能造成车辆电子元件的受潮等,这些都是可能存在的隐患。

当然,“库存车”并不代表车辆一定存在问题,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就可以销售。有的汽车经销商为了尽快清库存,会采取一些优惠来吸引消费者。

那么,消费者该如何避免因为“库存车”而引发的纠纷呢?

“汽车经销商应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出厂日期,否则属于侵权。”镇江市消协表示,根据《消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以及《江苏省消保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有关商品的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此外,车辆的出厂日期是与车辆价值相关的因素之一,也是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所以,车辆出厂日期属于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的事项。经营者如果没有告知车辆的出厂日期,就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理地要求对方承担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等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镇江市消协提醒消费者,通常情况下,购车发票和合同上是不会写明汽车生产信息的。购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汽车铭牌上的相关信息,以免被误导。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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