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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17年,南京市在全省率先颁布《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通过立法,明确界定“见义勇为人员”概念,进一步规范了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该《条例》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见义勇为行为不断涌现。但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群众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并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行为达不到市《条例》规定的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标准。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见义勇为、见义智为、见义善为的积极性,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的实际,制定了该《办法》,旨在全社会营造“弱者有人扶、难者有人助、危者有人救、遇犯罪有人斗”的良好风尚。
该《办法》明确了奖励的适用范围,即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以外,积极提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协助预防或者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帮助化解事端,参与消除安全隐患等方面发扬见义勇为精神、传播正能量,为推进平安南京建设积极发挥作用,但不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
《办法》中明确了奖励的具体情形:为国家、集体和他人挽回经济损失,避免安全隐患,勇敢保护他人安全;在突发公共事件、车祸抢救、救治伤者中积极参与发挥作用;为维护社会治安有其它突出表现的,在社会上弘扬社会正义、传播正能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办法》中明确了奖励的标准:根据其情节和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发现一起,奖励一起。
见义勇为,社会赞誉,法律保护。为增强见义勇为人员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南京市不断完善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优待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1.获得“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表彰奖励者待遇。
2.受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享受本市中考招生录取优待。
3.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免费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管理的公园、景区。
4.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享受就医绿色通道。
5.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不得无故辞退、解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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