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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布专项奖励办法,达不到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标准的仍可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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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公安局及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项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于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对见义勇为专项奖励的范围、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记者梳理发现,《办法》针对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并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行为达不到南京市前期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的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标准,可进行专项奖励。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2017年,南京市在全省率先颁布《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通过立法,明确界定“见义勇为人员”概念,进一步规范了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该《条例》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见义勇为行为不断涌现。但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群众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并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行为达不到市《条例》规定的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标准。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见义勇为、见义智为、见义善为的积极性,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的实际,制定了该《办法》,旨在全社会营造“弱者有人扶、难者有人助、危者有人救、遇犯罪有人斗”的良好风尚。

该《办法》明确了奖励的适用范围,即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以外,积极提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协助预防或者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帮助化解事端,参与消除安全隐患等方面发扬见义勇为精神、传播正能量,为推进平安南京建设积极发挥作用,但不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

《办法》中明确了奖励的具体情形:为国家、集体和他人挽回经济损失,避免安全隐患,勇敢保护他人安全;在突发公共事件、车祸抢救、救治伤者中积极参与发挥作用;为维护社会治安有其它突出表现的,在社会上弘扬社会正义、传播正能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办法》中明确了奖励的标准:根据其情节和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发现一起,奖励一起。

见义勇为,社会赞誉,法律保护。为增强见义勇为人员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南京市不断完善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优待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1.获得“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表彰奖励者待遇。

2.受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享受本市中考招生录取优待。

3.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免费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管理的公园、景区。

4.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享受就医绿色通道。

5.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不得无故辞退、解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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