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例二:高淳区桂隆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淳区桂隆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购进5辆产品型号为“TDT7315Z”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车辆外形简图无后靠背和车篮子。为促进销售,当事人为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后靠背和车篮子。
当事人销售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三:高淳县漆桥镇宏华摩托车行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4日,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淳县漆桥镇宏华摩托车行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商户在售的4辆型号为“TDT2239Z”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蓄电池类型为锂电。由于厂家配套的锂电池利润不高,当事人将电池仓的接线改装成可以接铅酸电池的接线。在销售时,当事人将铅酸电池与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一起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例四:高淳区哈里威尔电动车经营部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案
2024年4月,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淳区哈里威尔电动车经营部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经营部仓库中待售的2辆型号为“TDT988Z”的哈里威牌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行为,导致车辆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载参数不符,存在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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