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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隐瞒闭店计划诱导充值可要求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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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问题高发,带来大量的消费纠纷及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预付式消费纠纷中高频出现的退款时已消费价款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就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除权,经营者欺诈消的惩罚性赔偿,及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社会关切问题作出了规定。

退款时已消费价款如何算?给出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对退款时已消费价款的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根据前款规定,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成本,经营者主张按成本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预付式消费合同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而对于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合同约定原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消费者主张合同约定原价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其按原价进行交易的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预付式消费合同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在实践中,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时,经营者经常会将此前赠送的商品或服务统统折算价格在返还金额里扣减。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对经营者主张不予支持,但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较高,不返还或折价补偿对经营者明显不公平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网游,不得抵扣预付款

很多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都有合同“签订容易解除难”的印象,在经营者搬迁场所或转让生意时想要退款却往往被拒。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变更经营场所致使消费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变更服务人员等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具有人身、专业等信赖的服务丧失信任基础;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但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期,“职业闭店人”引发社会关注,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者存在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等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主张从预付款中抵扣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编辑 : 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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