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案涉餐补的消费系通过公司的内部消费系统实现,而非转账至赖某自己的银行账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未被实际消费的餐补的所有权已归属于赖某。因此,公司对餐补余额进行处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公司无需向赖某支付餐补余额1800元。据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记者调查:司法实践中基本不支持该诉请
打入内部办公APP账号或是饭卡上的钱竟然“不属于我”?该案的这一判决结果与很多人的想法不同。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上班人,受访者均认为既然餐补已经打入饭卡,就该归员工个人所有和使用。记者上网搜索,发现不少辞职员工因无法使用或取出饭卡内余额而求助的咨询帖。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这一问题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多篇相关判决。梳理这些判决书,记者注意到,其中大多数判决中将这类非货币形式发放的餐补认定为公司提供的福利,对离职员工要求使用或退还余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少数判决中法院将打入饭卡的餐补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但亦未支持离职员工的相关诉请。此外,只查询到1篇判决书作出令单位向离职员工支付饭卡余额的判决。
对于这一问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中阐述的较为详细。法院表示,被告公司将就餐补贴直接打进充值卡中,原告员工可以在餐厅就餐、小卖部购物使用但不能提现。可见虽然被告支付就餐补贴,但该补贴并非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原告,而是原告可以按照标准在被告的餐厅消费或小卖部购物,该补贴不能提现,故该补贴是被告实行的内部福利而非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劳动报酬。该院驳回了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了此项认定。
>>律师说法
饭卡内餐补属于福利,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对于该案涉及的法律,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首先要弄清楚作为劳动报酬的工资和提升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福利,在法律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工资是劳动的所得,也是劳动的对价,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定,同时工资的标准、支付等受到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约束。而职工福利一般法律不以强制性规范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保障,而是多以政策引导、鼓励来促进单位实施。”徐旭东介绍,因此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福利的设置或取消不能强制用人单位履行。该案中,公司提供的餐补只限内部消费使用,属于改善职工生活的单位福利性质。
该案法官则表示,离职时用人单位将餐补余额进行清零等处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朱亚萍
更多内容请打开紫牛新闻, 或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