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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受伤公司却让其签离职协议书,法院判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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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某科技公司的员工。2022年7月30日,小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小李住院期间,公司要求他签订离职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29日正式解除。据小李称,签订协议时公司承诺为其缴纳社保、处理工伤,并承诺工资结算至7月底,离职日期也是7月底,所以他才在公司提供的空白离职协议上签名。

事后,公司却拒不承认口头承诺,认为离职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应根据该协议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7月29日解除。并且拿出小李向公司出具的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本人于2022年7月29日从公司离职。小李则认为,保证书是为了交通事故案件理赔应公司要求所写,不能以此否认双方7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各执一词,遂诉至南京栖霞区法院。

法官收到案件后,对小李7月29日、7月30日的工作及受伤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通过小李与公司领导的聊天记录得知,小李在29日向领导报备30日去公司加班,同时在30日受伤后及时向领导进行了汇报。从钉钉系统的请假审批流程来看,小李7月30日后仍在钉钉系统处理工作事宜,并且公司同意了小李8月1日至8月31日的请假申请。

栖霞区法院认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7月30日小李仍在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相关工作。双方在签订离职协议中虽然约定劳动关系于7月29日解除,但该约定不产生否认双方7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公司的举证也不足以证明双方于7月30日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最终,栖霞区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请求,确认双方2022年7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提起上诉后,南京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确认劳动关系应当从实际用工情况去考虑,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当时的利益考虑签订了离职确认书,若用人单位存在继续用工的情况,依然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积极配合申报工伤,如果因一方原因导致后续工伤待遇未能足额支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陈婷 鲁冰顺 柳俐慊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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