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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哥探案 |女员工怕走光在工位撑伞被开除,公司算违法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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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化名)是深圳某公司员工。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就在王女士工位的上方。王女士认为,摄像头能够拍摄到自己的个人隐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她所在的位置易于走光,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王女士就撑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两次书面向王女士发送了《警告信》,但王女士仍在工位上撑伞十多天。公司后以严重违纪为由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摄像头可以清晰拍摄到自己,撑伞行为没影响到公司,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33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女士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的内容,其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公司该安装监控摄像头明显符合普遍公司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合理行为,法院认为,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王女士主张其所在位置能被拍到个人身体隐私部位,完全是以一种极端角度顾虑监控摄像头的功能作用,只要规范着装完全可以避免所谓“走光”问题,所以,王女士主张该安装监控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法院不予采信。

王女士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拒不改正、拒绝服从公司管理,不仅给其他员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更导致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同虚设,故其行为完全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形。综上,王女士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王女士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从管理,作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二审法院认定王女士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张冰晶 任国勇

摄像 卢    婧

设计 李子佳

剪辑 黄   娴 吴梓莹(实习)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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