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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油渍滴漏致人摔倒骨折,谁滴的找不到人,受伤业主找谁赔偿?法院这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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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出楼道电梯,摔至L1椎体压缩性骨折,“元凶”是电梯口地面滴漏油渍所致,但谁滴的一时找不到。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伤业主也有过错,加上找不到的第三人的责任,最终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且可向第三人追偿。

事情发生在无锡市滨湖区一小区。2022年7月27日下午4时20分许,高龄业主黄某搭乘电梯下楼,刚出电梯后,因地面油渍滑倒摔伤,4时27分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赶至现场。黄某在半小时后报警,5时59分物业工作人员直接拨打120,6时许黄某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黄某L1椎体压缩性骨折(腿骨骨折),花费医疗费用27236.6元,并认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当天早上5时4分,物业公司完成当日保洁工作。而当天下午4时10分许,同单元其他业主发现电梯门口地面上存在油渍并立即通知物业进行清理,4时13分,物业通知保洁人员对油渍进行清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于4时27分到达现场。好巧不巧,就是在这几分钟内,发生了黄某摔伤的事故。

为证明黄某摔伤是案外人、另一业主王某手提袋出现撒漏,导致电梯外门口湿滑,物业公司提供了电梯轿厢内监控照片、视频、该户业主入住通知书、身份信息资料。视频显示,当天上午11时5分,王某刷卡进入电梯,电梯上行时发现手提袋破损有撒漏情况,11时11分王某返回电梯轿厢进行了擦拭。黄某认为,其在电梯外摔倒,王某也不认可是其所致,该证据无法证明侵权人系该名业主,故明确不追加该业主作为该案被告。根据视频内容,从撒漏至事发间隔五个多小时,无法证明撒漏与其摔倒之间的关联性。

无锡市滨湖法院审理认为,该本案中,双方均确认黄某受伤是由第三人抛洒的油渍致其滑倒直接造成的,物业公司只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黄某依法应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益。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仅拍摄电梯轿厢内部情况,不能反映事发地的情况,而且视频中业主王某发现手提袋破损有撒漏情况距离事发时间长达5个小时,故不能证明该业主系直接侵权人。由于目前第三人身份信息暂时不明,黄某也表示第三人不明,不申请进行追加,故该案不应追加业主王某作为共同被告。黄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比例问题,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该案事发地点为电梯外门口,物业公司系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义务保障进入小区公共区域业主的人身安全。

双方在该案中一致确认,黄某出电梯后在门口滑倒系因电梯门口的地面上存在油、水滴洒物,物业公司在油、水滴洒物出现后未能及时发现,经其他业主要求清洁后,直至事故发生时未对现场地面进行清洁,也未在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以消除安全隐患,致使黄某走出电梯后滑倒摔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黄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考虑到黄某也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以及前述分析认定,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黄某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且可向第三人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黄某18031元(含向第三人追偿金额部分),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

编辑 :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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