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明知故犯当事人被从重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多,且在案发前已签署过《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承诺书》,系明知故犯,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苏市监规〔2022〕10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7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不含电池);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处以罚款28320元。同时,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打”不手软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不仅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还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截至目前,南京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电动自行车案件226件,罚没款金额为291.23万元。南京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违法行为,同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着力营造主体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讯员 宁市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薛玲
校对 徐珩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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