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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维修不算维修?二手手机商家如此“狡辩”被判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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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7月13日讯(通讯员 许蓓 王天 记者 万凌云) 听说二手手机市场“水很深”,做足功课才敢下手!但万万没想到,作为消费者,竟要有如此高的“知识门槛”!

7月13日,镇江京口法院介绍,市民小张想换手机,觉得二手手机性价比更高,于是到二手手机店里选中了一款品相还不错的手机。

“老板,这个手机不会有什么问题吧?”“你放心,这个手机没有使用多久,还在官方保修期内呢!”......就这样,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以4500元达成交易。

回家后,小张满心欢喜地摆弄起了这个手机,却发现手机主板烫手,无线网也经常掉线。不放心的小张带着手机到品牌方售后服务部检查,才得知该手机主板曾经维修过。

气愤的小张找到商家要求退货。经过再三询问,商家才承认手机曾经在官方售后部门更换过主板,但商家认为手机是在品牌官方进行维修的,与一般的维修不同。所以,商家不认为这是维修过的手机,不同意退货。

协商不成,小张诉至京口法院,认为在交易前商家故意隐瞒手机主板维修过这一事实,构成欺诈,应当退一赔三。但商家认为购买前小张没有询问,自己也并未承诺手机不曾维修, 且官方维修不应当按照维修认定,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主板是影响商品质量、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手机主板曾经维修过这一事实,对于二手手机交易而言属于重大事项。故此,商家对此负有告知义务。

本案中,商家在交易前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前未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形成全面认知,导致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手机。

而商家关于“手机在官方维修并不能算作维修”的主张,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商家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要求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4500元,同时原告退还手机,被告另赔偿原告13500元。

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履行完毕。

结合案件,主办法官介绍,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往往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不仅包括“积极的作为”,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原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相比,新司法解释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增加了一个前提性限制,即行为人负有告知义务。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并无主动告知义务,则隐瞒相关事实并不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对于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负有真实、全面的告知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手机经营者,有足够的能力和途径全面掌握商品的详细信息,手机的主板直接关系商品的质量和性能,属于经营者应当主动告知的事项。然而,被告在交易前却未提及“主板曾维修过”这一在二手交易中极其重要的信息,交易后对消费者的询问也再三回避,隐瞒行为明显,可以认定其在具有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却不作为,未尽到告知义务,构成欺诈。

当下,二手商品交易频繁,而二手商品根据使用情况不同难以进行标准化描述, 相比普通消费者而言,二手商家对产品了解得更专业、更全面,在知情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商家在进行交易时应当诚实告知相关情况,让消费者自行选择,营造诚信公平的二手交易环境。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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