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纠纷情况,记者向相关行业从业人士请教,行业人士认为,就叶某把账号给杨先生直播带货用于抵债这一行为属于用户私下交易行为,实际上平台方面无法知晓。另一方面,平台注册了账号后即便没有实名认证也可以正常的浏览、收藏、评论、点赞,但是如果用户要开通直播、申请提现、开通生活服务、电商带货等功能的话就一定需要进行实名认证,账号的实名人若非账号的实际使用人的话,实际使用人需自行向平台申请更换实名认证信息。“这个诈骗是线上交易产生的,本质上还是赵先生和叶某的交易纠纷。”注册人是一个人,实名认证人又是另一个人,实际使用者又是第三个人,这种情况是否可能存在?另一行业从业者认为这是有可能的,平台的实名验证方式是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后选择刷脸识别即可认证成功,无需验证注册手机号与实名认证者身份信息之间的联系,而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如果有第三方知道账号的登录账号信息和密码信息,同样可以使用这一账号,“不能完全的保证说账号的实名认证人就是实际使用人,万一有别的人登了这个账号呢?用账号实施诈骗的人是当时在使用账号的人,不一定会是实名认证的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实名认证人和实际使用人不匹配确实给实际使用人违法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电子商务法》第27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平台有定期核验更新的义务,言外之意,如发现实名认证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平台也有监管责任。”
赵良善指出,如实际使用人以实名认证人的名义实施违法犯罪,实名认证人担责与否,取决于实名认证人是否明知甚至共谋,如若实名认证人明知实际使用人利用其名义实施违法犯罪,且从中获利,或者事先与实际使用人共谋违法犯罪,那么实名认证人则属于共犯,需承担相应的刑责,但若实名认证人对于实际使用人的违法犯罪并不知情,则不需担刑责,刑责由实际使用人一人承担。“对于实名认证人来说,切勿随意将账号借用给他人,以防实际使用人违法犯罪连累到自己,得不偿失。对于实际使用人来讲,别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使用他人的信息违法犯罪就可以逍遥法外,其实,圈消费者的钱,割消费者的韭菜,迟早会割伤自己。对于平台来讲,平台也应该压实主体责任,主动作为。在加强对平台入驻人员正向宣传引导之外,应建立更为严格和敏锐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异常行为,积极介入调查,严肃处理,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网络交易环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沈昭
校对 徐珩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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