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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全域全面治理提效增质,集中公布一批特种设备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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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出发,紧扣“安全与发展”主题,聚焦电梯、叉车、起重机械、危化设备、群租厂房等重点领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明规宣传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全域全面治理提效增质,集中公布一批特种设备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案

经查,当事人与太仓市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协议,承担该小区内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对该小区33-1单元西电梯开展检验检测时,未对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项目开展检验检测,在缓冲器顶面与对重撞板距离超过对重越程距离标识上标注的最大允许值的检查中未能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出具记录编号为JLATCO1A2400181 的《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自行检测记录》,该记录中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项目和缓冲器试验项目对应检测结果均为“√”确认为合格,且记录的检测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相应要求。当事人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8-2023)的要求检测并审核检验报告。

当事人及检测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余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常熟市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经查,当事人与太仓市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当事人承担该小区共53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维保期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当事人对该小区电梯均采用无纸化系统开展维保。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对该小区1#-12#楼共30台电梯开展半月维保,每台电梯的维保工作均由一名维保人员单独完成,但维保记录显示维保人员签名为两人,且当事人对该小区1幢三单元电梯开展半月保养,其间未对该台电梯的应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灯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检查,系未对上述项目进行实质性维保。本案所涉及的维保费用为3810元,违法所得为381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重新组织维保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81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经查,当事人委托苏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制造车间1”内安装升降设备,该升降设备的平台尺寸为3.5x2m,最大高度为7.9m,额定载荷为3t,电机功率为5.5kw。后当事人将车间整体出租给某新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使用至案发。某新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开始使用上述升降设备进行货物的装卸。2024年5月19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调查、质询和讨论,认定上述升降设备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简易升降机)定义,属于特种设备,但当事人从未申请过检验。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采购并安装了由持证企业生产的简易升降机,并经检验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太仓某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出租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将一台额定起重量5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出租给太仓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租金为5000元/年,双方未约定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责任。2024年5月30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太仓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上述起重机进行吊卸货物。经特设智慧监察系统查询,上述起重机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8月。至案发,涉案起重机未申请定期检验,违法持续时间为9个月,租金所得为3750元。案发后,当事人与承租方太仓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协商,对该台起重机申请检验,并于7月5日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同时申请将该台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变更为太仓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50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包装(太仓)股份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且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经查,当事人制定了《叉车操作注意事项》和《叉车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其中《叉车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规定“一、使用前的安全问题:2、驾驶叉车时请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并系好安全带,戴上安全帽”。2024年7月5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员工周某某驾驶上述叉车行驶时,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系好安全带,当事人未及时发现、制止并批评教育。此外,周某某未取得叉车司机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 寿芸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毕荣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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