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微型车位却停放较大的SUV,法院判业主停止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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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车超出车位那么多,我的车没法进出了!”“别人从来没有出不来,是你自己技术菜。”“你的车位那么小怎么能停大车呢?”“我的车位我想怎么停就怎么停!”南京某小区相邻车位的两名业主为停车争论不休,最终闹到法院。近日,建邺法院发布审结一起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邻里纠纷。
小李和小胡都是某小区的业主。小李是小区地下车库101号标准车位的产权人,小胡是187号微型车位(长4 m,宽2.2 m)的产权人。因187号微型车位一直停放着一辆SUV (长4.85 m,宽1.965 m),车身超过车位线,导致小李车辆进出车位困难。
为此,双方产生矛盾,物业多次协调,但小胡表示“我是老业主,车停了2年多,从没有人反映过我妨害到他人”,因协商无果,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小胡立即停止对小李使用车位的妨害。
审理中,承办法官到小区实地查看,发现101号、187号车位均在小区地下车库的末端,两车位斜向相对,中间是行车通道,小李日常停车进库必须经过187号车位前方,而行车通道较窄,如187号车位上停放的车辆超出划线,小李车辆经过时极易发生剐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胡在其微型车位上所停放车辆超出了187号车位的划线范围。小胡明知其车位是微型车位,仍停放尺寸较大的SUV车辆,对他人车辆的通行造成了影响,也影响小李对自己车位的正常使用,故法院判决小胡应排除妨害。
法官提醒,车位按大小可分为标准车位、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无论哪种类型的车位,车位使用人对车位的占有、使用都应按照车位类别停放对应车型。否则,影响到周边车位的正常使用,就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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