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溧阳法院:看是否属合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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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月13日从溧阳法院获悉,溧阳法院天目湖法庭审理了一起“知假买假”索赔案件,引发了社会对“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广泛关注。案件中,原告夏某因购买过期茶叶向超市索赔“退一赔十”,而被告超市则以夏某为“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偿。法院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但案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案件回顾:购买过期茶叶,索赔“退一赔十”
2024年10月,夏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两盒黄金白茶礼盒和一盒天目湖白茶礼盒,共计1000余元。结账后,夏某发现所购茶叶均已过期(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遂向超市客服投诉,但未得到处理。为固定证据,夏某再次购买了一盒茶叶并全程录像,随后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夏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超市辩称:夏某为“职业打假人”,索赔不公平
超市辩称,夏某在购买过程中故意寻找过期产品,且营业员在结账时已发现茶叶过期并提出退款,但夏某拒绝。超市还指出,夏某作为“职业打假人”,其行为并非基于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要求“退一赔十”对超市不公平。此外,过期茶叶未对夏某造成实际损害,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知假买假”者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知假买假”并非法律概念,但在食品药品领域,只要购买数量未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且销售者存在违法行为,购买者仍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夏某虽存在“知假买假”行为,但其购买的两盒茶叶未超出合理消费范围,而超市未及时下架过期产品,存在管理瑕疵。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同时,生产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审查义务,及时下架过期或不合格产品,杜绝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纠纷。通讯员 孟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奔
校对 徐珩
编辑 :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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