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某在与被害人尚某某交往过程中,知道尚某某是一名网红,比较有钱,遂产生对尚某某实施抢劫、勒索钱财的想法。便与沙某某、杨某多次商议抢劫、勒索钱财。2023年7月5日晚,按照余某某的指使,杨某将尚某某诱骗至余某某的租住房内后下楼等待,在房间内余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尼龙绳、透明胶带将尚某某手、脚捆绑,嘴部封贴。
余某某将尚某某控制住后让杨某离开,并指示其同居女友沙某某向杨某支付500元钱。然后余某某伙同沙某某将尚某某装入尚某某当日驾驶来的保时捷轿车后备箱,驾车到南召县余某某亲戚的闲置平房内,其间多次对尚某某进行恐吓,胁迫尚某某向沙某某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转账。
7月7日凌晨,在向尚某某索要二百余万元后,余某某与尚某某独处期间,将一塑料编制袋套在尚某某头部至胸部,用一长袖衣服勒住尚某某脖颈,将其杀害。然后余某某将尸体运至自家的红薯窖边,将尸体推入红薯窖进行掩埋。
检方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沙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抢劫被害人财物后,为逃脱法律责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人灭口,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视频剪辑 戴哲涵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河南南阳报道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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