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小米公司唤醒词“小爱” 两被告被判赔8万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wholeTimeFilter(detailData.happen_time)}}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扬子晚报网3月14日讯 (通讯员 于波 张海陵 记者 王国柱)3月13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护航 “泰周到”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与成果,发布《2024年度泰州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展现该院严格公正司法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审判经验。
在典型案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唤醒词“小爱同学”,自2017年诞生以来,被内置在多款手机数码、生活电器产品中。被告黄某灿、宋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多款名称为“小米智能马桶”的产品,产品详情页面、说明书中宣称产品搭载了“小爱小爱” 智能语音唤醒词。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标题中使用“小米”二字,将“国货小米”作突出宣传,销售含有“小米”标识的马桶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将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小爱同学”语音唤醒词相近似的“小爱小爱”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智能语音唤醒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主张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小米”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两被告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图片多处,突出使用“小米”“国货小米”标识,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原告案涉“小米”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旗下内置“小爱同学”语音指令的智能设备包括扫地机器人、空调、洗衣机等家居产品,与被控侵权的智能马桶产品在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被告在商品介绍中说明案涉马桶产品使用“小爱小爱”语音唤醒词,与原告“小爱同学”语音唤醒词构成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马桶产品属于原告旗下智能硬件设备或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涉及智能语音唤醒词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的法律规则适用、新兴权利保护及创新生态维护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卫兵副院长介绍,近年来,全市法院围绕营商环境建设部署,严格司法、拓展服务,为打造 “到泰州、泰周到” 营商环境品牌,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引擎”。
校对 潘政
编辑 : 石伟
更多内容请打开紫牛新闻, 或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