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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看检察①▏员工窃取商业秘密致企损失190万,无专利就不存在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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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经济大省要挑大梁。江苏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和成效?连日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赴江苏多地采访。

在盐城大丰,锅炉行业是当地的重要产业,涉及上百家中小企业。某龙头企业的董事长坦言,检察机关“依法护企”,引导被侵权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增强了企业创新动能和竞争力。近日,经盐城大丰检察院公诉,大丰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作出判决,就是良好的示范。

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入职当地一家生产工业炉的企业A 公司,并与 A公司签订了商业保密合同。2020年,掌握了技术之后的李某某不满足现状,与B 公司做了合伙经营欧系锅炉的生意。在被公司察觉后,李某某干脆辞职跳槽到了 B公司。

在此后的一年,李某某违反此前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要求,利用非法获取的技术协议、电气图纸及PLC控制程序等商业秘密,在B公司生产欧系锅炉设备生产线,并向多地企业销售,造成A公司利润损失189万余元。

2022年8月,大丰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李某某却提出,A 公司的技术“没有专利权,不存在商业秘密”。为此,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走访企业和技术专家,证实了李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并在离职后依据窃取的商业秘密生产欧系锅炉,认定其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检察官认为,商业秘密实际用于生产经营,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减少,应作为损失数额计算依据。

检察机关还搭建了盐城首家知识产权赔偿谅解平台,组织双方就赔偿金额诉前调解,最终李某某赔偿损失,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025年2月25日,李某某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十五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截至目前,该平台已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前调解20余次,为11名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有效解决被侵权企业获赔难、维权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王丽丽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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