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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员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 4家公司被判赔偿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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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提起诉讼,4起组织非法穿越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秦岭核心保护区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秦岭山脚下的宁陕县蒿沟村集中公开审理。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查明,2024年1月至12月,陕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广告信息,组织人员前往顶棚梁、草链岭等海拔2000米以上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登山活动,收取费用670632元。其中,顶棚梁位于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被告公司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4家户外公司均存在通过网络发布广告信息,有偿组织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登山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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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秦岭范围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被告在网络上发布的广告链接里标有海拔高度,而且都在2000米以上,所以不知道东梁、草链岭也在禁止之列的说法不成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令4家户外公司立即停止组织进入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登山活动,分别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5万元、6500元、5000元、4600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至此一个月内,陕西已有6家户外公司因组织非法穿越行为被追究民事责任。
(总台记者 李志)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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