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7日11时34分许,嵇某驾车沿淮阴区银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阳光路交叉路口时,与沿阳光路由东向西行驶后左转弯的袁某(女)驾驶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两轮轻使摩托车发生碰挂,后又连续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吴某(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徐某(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擦,造成袁某、吴某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嵇某负与袁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碰撞的主要责任,负此事故后续碰擦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嵇某主动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嵇某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人民币300万元,嵇某已先行垫付死者吴某、袁某近亲属丧葬费各5万元,并额外赔偿死者吴某、袁某近亲属各7万元,赔偿伤者徐某1.5万元并均取得其谅解,法院最终以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校对 王丽丽
编辑 :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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