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12岁女孩受父牵连“欠债”百万成“老赖”,8年后终还“自由身”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wholeTimeFilter(detailData.happen_time)}}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2024年夏天,当大一学生小赵攥着身份证站在高铁站售票厅,看着屏幕上“无法购买高铁票”的提示后,心情难以平复。此时的她,不但被迫放弃与同学约定的暑假旅行,还莫名其妙被限制高消费。更让小赵觉得不可思议的是,自己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已长达8年,原因是当年只有12岁的她被卷入一场民间借贷纠纷。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办理了这起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终于被解除。
时间追溯至2016年,小赵的父亲赵某某为经营公司周转资金,向朋友李某借款250万元。为了让债权人放心,他在补写借条时,擅自加上了共同持有人妻子和当时未成年的女儿小赵的名字,并表示可以将名下一套房产当作担保。“当时不懂法,是朋友提的要求,说是把借款写上孩子名字,房子拍卖后能多一点清偿份额钱……”在闵行区检察院的询问室里,赵某某的声音里满是懊悔。可他没想到,后来自己因未偿还债务被诉至法院。2016年,赵某某自愿与李某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赵某某及其妻女共同清偿债务及利息。而这份债务不仅让自己被强制执行,连女儿也被限制高消费。
“我从来没见过那张借条,12岁的我什么都不懂,怎么可能借这么一大笔钱呢?”当时的小赵还是个未成年人,对家中变故一无所知,如今已20岁的她向闵行检察院提出申诉。接到小赵的申诉后,闵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迅速展开调查并实地走访。结果调查发现,调解书中列小赵为共同被告时,既未通知其本人到庭,也未经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更关键的是,赵某某的借款全部用于工程投资,从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女儿的教育支出。
在询问赵某某时,检察官发现了更多细节:2009年购买的共有房产,是小赵未成年时由父母购入的,却因债务纠纷被多次查封;李某作为债权人,明知小赵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试图通过房产份额增加清偿保障。
“这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监护人滥用代理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承办检察官指出,“小赵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擅自为她设定债务,本质上是无权代理。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为被监护人利益’才能处理其财产,而‘利益’绝不能等同于‘债权人的利益’或‘家庭整体利益’,必须是直接有益于未成年人本人的事项,比如教育、医疗等。”
经过几个月的细致审查,检察机关认定本案监护人无权代理设定债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调解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闵行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对小赵的债务认定。 近日,该案件终于获判,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由赵某某夫妻返还李某借款,解除对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
以上案例也抛出了一个问题,父母给未成年子女做相关决定时,是否必须要和未成年子女商量并经过未成年子女同意才可以呢?
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因此,父母在给未成年子女做决定时,根据子女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是需要和未成年子女商量的。但是,父母做决定时并非必须经未成年人同意才行,而是在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意愿基础上,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由于该父母未和未成年子女商量,滥用监护权为未成年人设定债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相关债务认定才被依法撤销。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校对 王丽丽
编辑 : 胡妍璐
更多内容请打开紫牛新闻, 或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