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 臧玉艳
该案的承办法官臧玉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密集型企业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目的,常常采用灵活多样的经营模式,但绝不能因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当对用工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具体而言,法院应审查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结合工作安排、指挥管理、工资发放、考核奖惩、保险福利、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素进行全面判断。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有时借用劳务分包协议、承包协议、合作协议、代理协议等名目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此类“隐蔽劳动关系”,不能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要谨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坚决防止用人单位“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本案有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推动其依法规范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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