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出于内心愧疚而给付原告之子25000元,后却又以原告之子对被告敲诈勒索为由,故意向公安机关进行谎报、诬告陷害原告之子。导致原告之子曾于2021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告因其之子被羁押看守所,误认为儿子违法犯罪,不懂法,及担心儿子判刑,想尽快使其子被释放,恢复人身自由等心理,曾在2021年5月12日给付被告25000元。
起诉书中称,2024年10月8日,原告之子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因此,现原告认为被告占有原告给付被告的25000元于法无据,被告应当返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另据该案的开庭传票显示,该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王丽丽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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