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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一大哥”告“旺仔小乔”虚假承诺诱导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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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委托,向“旺仔小乔”及相关方发送律师函,指控其存在虚假承诺诱导高额打赏行为。



委托人于2024年10月26日加入“旺仔小乔”粉丝团,因主播在直播中称“消费升至20级灯牌可添加私人微信”,委托人持续充值打赏,累计向抖音平台充值超80万元,其中超50万元用于该主播直播间打赏,30余万元用于语音厅消费 。然而,主播仅在平台后台联系委托人,承诺的演唱会门票、线下见面、签名等均未兑现,截至律师函发出,未履行任何一项承诺。

律师函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播行为构成欺诈性诱导消费,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从刑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若查明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产且拒绝返还,涉案金额超五十万元(委托人充值达80余万 ),可能涉嫌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

律师函要求“旺仔小乔”等相关方,自函送达起立即全额返还充值打赏款项,停止虚假承诺诱导打赏行为,并于5日内联系律师。若未履行,委托人将通过司法程序追责,除追还款项,还会要求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

采访中,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的魏增律师认为,新闻事件中的情形,基本不会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且难以构成民法上的欺诈。

原因在于:网红在作出承诺及接受打赏消费时,具有履行承诺的能力,刑法中所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明显,且网红在接受打赏消费后并未试图逃匿,甚至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承诺,因此难言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从民法角度来说,网红在作出承诺及接受打赏时具有履行承诺的能力,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粉丝也应当对其打赏消费行为不存在错误的认知,只是在打赏消费后能否获得网红的额外许诺尚不确定,粉丝作出打赏行为难以判定是“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认定粉丝打赏行为系受到欺诈而可撤销难度较大。

新闻事件中的情形,归为普通的民事违约行为更为妥当,既网红向粉丝作出其能力范围内的承诺,但是没有及时兑现承诺,这构成对粉丝的违约。网红有义务依约向粉丝兑现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校对  朱亚萍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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