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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后吴春红获262万余元国家赔偿 家属:不满意,准备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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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因为一起投毒案让吴春红人生轨迹发生逆转,他被警方认定投毒杀人,案件经商丘中院和河南高院历时5年的3轮来回“拉锯式”审理,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2020年4月1日上午,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再审宣判,改判吴春红无罪,被羁押了15年零4个月(5612天)后,他在浙江金华监狱被无罪释放。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8月6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李长青律师处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总金额262.59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68万元。

吴春红儿子吴云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家人已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但对赔偿结果并不满意,目前正在联系律师准备申请复议。“不满意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我父亲在服刑期间因无较好的医疗条件,患病得不到救治,导致右眼失明,这个法院没有赔偿;另一方面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过低。”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此前报道:

一起离奇投毒案 造成1名孩子死亡

据河南省高院(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00019号的刑事裁定书,吴春红曾在民权县周岗村经营带锯加工木材生意,因安装电表及用电等问题,与村里电工王战胜产生矛盾。

2004年11月14日早上,王战胜用村里的大喇叭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王战胜口气强硬并联想到以前与王战胜的矛盾,便产生了投毒报复王战胜之恶念,遂从家中取出存放的毒鼠药带在身上到王战胜家交电费。

交完电费后,吴春红趁人不备溜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内,将鼠药投放到厨房案板上的面瓢内的面粉中。次日早上,王战胜用该面粉煎了面食,其子王某龙(3岁)、王某峰(6岁)食用后先后中毒,小儿子王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刑事裁定书中显示,在案发现场有三名证人。吴春红在公安侦査阶段的供述证实,在交完电费后,其和本村的王某轩一起走出王战胜家堂屋门,趁王某轩走出大门,院内无人之机,其溜入了王战胜家的厨房内,将携带的鼠药投入了王战胜家厨房案板上的面瓢内的面粉中,将鼠药包装装入裤子口袋内,还故意拿起厨房窗户上的马达轮弄出声响,然后走出了王战胜家。据吴春红交待,鼠药是2004年麦收前其在张庄村传喜的代销点所买。

由此,河南省高院驳回了吴春红的上诉请求,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告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4次判刑,3次发回重审

正当所有人以为这起“投毒案”已经终结时,2016年6月份,吴春红向河南省高院递交申诉状,并要求河南省高院撤销裁定,宣判自己无罪。

在此之前,“投毒案”已经经历了4次判决和3次撤销重审的过程。

吴春红代理律师李长青告诉记者,河南省高院和商丘市中院曾因为该案有过5年的“拉锯”。

2005年6月23日,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吴春红提出上诉。同年12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6月24日,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吴春红再次提出上诉。同年12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7月13日,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吴春红又一次提出上诉。同年10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11月15日,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吴春红仍旧提出上诉。次年7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期间吴春红数次在法庭上宣称自己无罪,并且对自己无罪的原因做了详尽的说明。服刑期间,吴春红仍然不认罪,不断写申诉书。法院曾经到监狱给其办理减刑程序,但是被其拒绝了。吴春红女儿吴莉莉告诉记者:“父亲曾说,如果同意减刑就要认罪,写认罪书,他没有干,写不出来,如果不能清清白白地出去,就是老死到监狱里面也不能认罪。”

狱警把吴春红送到高速公路入口进行交接

2018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案进行再审。2020年4月1日上午,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再审宣判,改判吴春红无罪。当天上午9时,被羁押了15年零4个月(5612天)后,吴春红在浙江金华监狱被无罪释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校对 王菲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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